一、2024年4月12日,接群众举报,霍山县诸佛庵镇石家河村河道内有人盗采转运砂石料。接举报后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石家河和襄高速一分部三工区5-1桥梁标段发现皖NH6703、皖N8C466车辆装载水压砂,现场有一部挖机正在整理路基,执法人员随即将车辆暂扣诸佛庵派出所院内。当事人崔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县的砂石管理秩序,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5月30日,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元;2、没收皖NH6703、皖N8C466车辆所载砂石16.55吨;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二、2024年4月29日,霍山县黑石渡镇派出所移送黄某某盗采砂石线索,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收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2023年当事人黄某某利用自用三轮摩托车多次在黑石渡镇朱家畈村东淠河河道内共盗采河砂五十车,出售非法砂石获利伍仟元,剩余砂石约270吨堆放在当事人家门口,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县的砂石管理秩序。5月30日,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1、没收砂石270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元;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三、2024年4月29日晚,霍山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漫水河镇安家河村王家湾河道内有人盗采砂石,接举报后巡查中队立即赴现场核查。现场查扣挖机一台,铲车一部,运砂工程车两辆。经查当事人张某为修筑漫水河镇境内霍山县国家储备林一期营林道路项目,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程机械在王家湾河道内采砂,根据当事人供述盗采砂石四车,48立方。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5月30日,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贰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四、2024年6月 13日,霍山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巡逻中队在但家庙开展常态化巡查时,查获皖N74136、皖N20508、皖N44457、皖N32862 四辆绿皮车装运石料没有票据。经查,该四车是从和襄高速洛阳河段拉运的石料。和襄高速洛阳河段工程是由三峡建设承建的,负责人是郑某某,2024年5月开始,沈某负责内部倒运石料,主要是将工程中土石料运往其他需要填方的地方,运距约1公里。2024年6月13日,在现场负责人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沈某擅自将四车石料运往安徽金昇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准备出售。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委托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对该石料进行评估,确定单价为22元/吨。2024年6月19日,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买卖的石料165.05吨;3、并处以个人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叁拾壹元。
五、2024年8月18日,霍山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巡逻中队接群众举报,查获皖N77407、皖N45807、皖N72719、皖N37198、豫QH0639五辆三轴车装运石料出售。该五辆车是从和襄高速洛阳河段拉运的石料。当事人危某某是和襄高速洛阳河段工程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用于工程中的石料出售给刘某,并通过微信收取刘某1600元。8月23日,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将五车石料拉运至县矿产公司进行过磅卸载,总质量为169.15吨,参照此前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评估单价为22元/吨的价格。8月26日,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非法买卖的石料169.15吨;3、并处以个人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贰拾壹元。
下一步,霍山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昼夜巡查打击力度,对盗采偷运砂石资源等违法行为严格管控,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砂石矿产资源属于国有资源,未经许可不能盗采,如发现身边有非法偷采盗采砂石的违法犯罪行为,请立即举报(举报电话19156436110)。
霍山县砂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霍山县砂石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