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金安区的女子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徐某平日里好饮酒,2015年10月11日午饭时,徐某照旧饮了些酒,傍晚时分,徐某想回家住金寨的娘家看望父母,徐某以为已经过了半天酒劲已经过了,就开车从金安区来到金寨。当徐某行至210省道11千米+500米处时将行人杨某撞倒,致杨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徐某驾车逃逸,后被杨某家人追上。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经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杨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徐某。
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请求判处缓刑的要求予以驳回。鉴于徐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当庭宣判,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