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是贵州人,文化水平较低,以卖淫为业。2016年4月,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性病,却仍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从事卖淫活动。
2016年5月,程某某在舒城县城关镇某宾馆卖淫时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随后舒城县公安局对该宾馆宾馆经营者汪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立案侦查;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在庭审中程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等严重疾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舒城县法院于2017年5月3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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