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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婚礼又悔婚 被判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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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

发表于 2017-5-2 14:53:17
  按农俗举办了婚礼后,短暂两个月的共同生活,却没有让这对年轻男女走进婚姻,而是走上了法庭。2017年4月6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曾女士返还原告周先生彩礼款1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周先生诉称:2010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双方举办了订婚仪式,2016年10月举办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拒绝与原告过夫妻生活,2016年12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为缔结婚姻花费了大量钱财,但换来的是被告的冷漠和离弃,被告实际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现请求判令被告曾女士返还原告彩礼礼金62000余元;返还原告某号牌越野车车钥匙一把。

  法庭上,被告曾女士辩称:只收到彩礼10800元,被告愿意返还10800元,原告所诉的汽车钥匙不在被告处。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订婚,2016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短暂共同生活二个月后因性格不合分居。原告在订婚及结婚时分别给付被告彩礼10800元、14800元。法院认为, 原、被告虽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现双方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方芳 晋尧)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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