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6月,霍山县人民法院对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系霍山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其于2020年2月至7月,在参与网络赌博和买卖虚拟货币(简称“炒币”)已经损失二千余万元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网络赌博和炒币资金,采取虚构投资工程项目、编造借款理由等方式,以合伙投资或借款为名骗取汤某某、何某某等二十名被害人钱款1221.3万元,绝大部分钱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炒币等活动后全部亏空。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霍山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