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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发表于 4 天前


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免 名 单
(2024年12月25日舒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任 命:
杨梅红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免 去:
江泽金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职务;
汪仪慧的县人民法院杭埠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王垂明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熊中生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职务;
胡勤胜的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梅家宏辞去县人大常委会
副主任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25日舒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梅家宏提出辞去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舒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梅家宏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朱晓稳辞去县人大常委会
委员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25日舒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朱晓稳提出辞去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舒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朱晓稳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同时接受朱晓稳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


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赵雪梅辞去县人大常委会
委员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25日舒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赵雪梅提出辞去舒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舒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赵雪梅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同时接受赵雪梅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

源:舒城县人大常委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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